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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1-26 08:04:48     来源:校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应依法按时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教职工服务和各项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经费使用坚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积极依靠教职工管好、用好经费,每年教代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三条  工会经费的收入:

  1、会员会费;2、 拨交经费收入;3、上级补助收入;4、行政补助收入;5、投资收益;6、其他收入。

  第二章  工会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要紧紧围绕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重点保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  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开展文体、宣传、疗休养等活动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

  1、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文化活动、联谊联欢、体育健身等活动所需的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场地使用、布置费;文体活动的演出补贴、比赛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

  2、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举办各类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组织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3、职工疗休养支出。组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职工的疗休养经费,采用单位补助和个人自负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职工维权支出。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主要包括:

  1、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开展教职工劳动保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活动所需工作经费;

  2、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职工集体福利等发生的支出。

  3、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如校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工作经费;

  第七条 业务支出。指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

  1、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费、讲课酬金以及餐费补助等;

  2、工会开展评优评先活动的奖励;

  3、召开工会教代会、委员会、经审会、女工委员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等所需的会议资料、场地使用、会场布置及相关费用;

  4、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经费;

  5、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经费;

  6、经审专用经费、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第八条 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设备工具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学校应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在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第九条 其他支出。指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不属于上述各类支出的支出。

  第三章  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立账户,建立预算、决算制度,独立进行核算。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教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学校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认真执行国家和教育工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严禁乱支滥用工会经费;严禁扩大工会经费开支范围;严禁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严禁做假帐、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开支。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经费支出实施限额审批、费用控制和票据管理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出纳由不同人员担任,钱、帐、物分管,坚持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各项费用报销都必须附有关单据、费用清单和证明材料,由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经工会会计人员审核后报工会领导审批。各项预算经费项目必须专款专用,工会内部发生的各类消费性支出、津贴、补贴及2万元以上的费用支出由分管领导签字。工会经费发生预算超支动用滚存结余资金时,应提出申请动用结余资金的报告,说明动用结余资金的依据和额度,经学校经审委审议后,工会常委会批准,上报教育工会备案后列支。5万元以上物资采购、提供服务的费用支出必须采用比价询价的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实行每年教代会定期报告制度,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严格执行工会财务的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充分发挥工会经审组织的作用,在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方面主动接受学校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审查监督,工会经费的预决算要向学校经审委员会汇报并接受其审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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