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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基金章程(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1-01-14 05:07:44     来源:校工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职工(包括退休教职工,以下教职工一词均含退休教职工)自愿参与集资的群众性互助基金。是适应上海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对于本校教职工在住院治疗、大病门诊、家庭病床诊疗中因自医疗费用较大而产生经济困难,给予医疗互助专项资金,它是我校教工社会医疗保障的一种补充。

  第二条 本基金的设立,贯彻学校、个人各出一点的原则,多方集资。

  第三条 本基金贯彻互助互济,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增强教职工自我保障的意识和团结互助的精神。个人参加基金不办理退款手续;参加基金的人员出国(境)期间,互助保障责任暂行终止。

  第四条 本基金运行周期为一年与上海市医保年度一致。年末核算,若有结余,转到下一年使用。

   

  第二章 经济来源

   

  第五条 全校凡自愿参加本基金的教职工每人每年缴纳50元,不继续缴纳者视作自动退出互助基金。

  第六条 学校财政第一年为每位参加本基金的教职工投入200元(约占工资总额的1.34%),以后每年为每位参加本基金的教职工投入100元。

   本基金接收校内外的赞助。

   

  第三章 经费开支

   

  第八条 基金开支范围:

  1限于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内,且须在本市范围内的公办医院就诊;

  2基金在教职工参保《上海市职工/退休互助保障计划》的基础上,对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给予一定的补助

   大病门诊(特指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互助金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25%,最高限额为2500元。

  第十条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互助金: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的20%,最高限额为2500元。

  第十 家庭病床互助金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的25%,最高限额为2500元。

  第十 以上三类给付,在一个医保年度,每个被保障人最高累计给付总不超过6000元。

  第十 参保的教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的运行周期内,按给付种类使用完规定数额后,则停止享受本年度互助金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 成立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为主任,工会专职副主席和人事处长为

  副主任的教职工医疗保险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工会、人事、财务、离退休工作处、卫生室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第十 管委会的职责:

  1、 负责制订、修改基金章程,行使基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2、 有关基金使用的重大问题、由基金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3、 每年公布基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 办公室由工会办公室、离退休工作处和卫生室有关人员组成,校工会专职副主席为办公室主任。其职责:

  1、 执行本章程的各项规定,并向有关人员进行宣传、解释。

  2、 接待申请,负责审批。工会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个人及所在单位缴费的收取;卫生室负责审核医疗机构、病情的审核;工会、离退休处负责教职工保障金的申请、核。

  第十 本基金专款专用,财务处代为管理。

   

  第五章 基金使用程序

   

  十八 参加基金的教职工在按本章程缴纳费用后,有权申请互助金。

  十九 根据基金补贴的范围,参加基金的教职工应在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出具医疗费用证明之日的60天内向本基金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自医疗费用收据出具之日起2年内不申请给付即告失效。

  第二十 基金的使用:

  1、住院或家庭病床自住入医院或建立家庭病床之日起至出院或家庭病床撤销期间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结算;

  2、大病门诊则按确诊的规定病种在医疗中所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

  第二十 参加基金的教职工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所需材料,经卫生所核实,15天内交由基金办公室申请补助金,符合给付规定的,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到财务处领取互助金

  第二十 基金参与者,有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本基金即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并追回其不应得到的补助金额。

   

  第六章  

   

  第二十 本章程解释权归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后试行。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年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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