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工法律服务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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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28 12:46:59 来源: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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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工法律服务协会是在校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社团,是由本校具有法律职业资质的在职教工自愿组织成立的一种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代表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举办法律服务活动的合法组织。协会的主要活动纳入校工会法律宣传活动工作计划。 第二条 该协会以拥有法律信仰,具有律师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立志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乐于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教职工组成。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入会条件:凡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在册且具有法律职业资质的教职工,热爱法律职业,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工法律服务协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直接向法律服务协会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法律服务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对协会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四)入会自由,退会申请(满一年者可以自动退会)。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遵守法律服务协会制定的各类活动规则;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法律服务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严重违反法律服务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法律服务协会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法律服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三名,由会员民主推选,并报校工会批准。 第九条 法律服务协会理事会推选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各项具体活动。 (二)审批吸收新会员。 (三)向会员作工作报告。
第四章 活动范围和形式 第十一条 活动范围 (一)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法律方面的咨询答疑以及知识普及工作。 (二)开展针对教职工的法律讲座系列活动。 第十二条 活动形式 (一)建立教职工法律事务咨询服务中心,针对教职工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解答; (二)组织开展专题沙龙或讲座活动,提高教职工法律知识水平; (三)举办其他法律服务活动,丰富校园文化,做好校内法律服务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法律服务协会活动经费由校工会根据活动项目给予资助。每年1月份需制定工作计划及活动经费报校工会批准。活动经费由校工会管理。协会每年向会员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用于法律服务协会年度计划开展的立项活动中需公共支出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法律协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校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相冲突以校工会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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